2005年9月1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丈夫“偷情日记”助她离婚
智敏

  ■维权原因:妻子在丈夫的日记里发现,已签了“忠诚协议”的丈夫又有了外遇,遂提出离婚,并将日记作证据呈堂,还要求丈夫按协议赔偿10万元。
  ■维权结果:法院采纳了她提交的日记,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但驳回了她10万元赔偿金的要求。
  ■维权建议:妻子可以丈夫与她人通奸导致家庭破裂,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情感为由,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签下忠诚协议
  1999年1月,在南京市溧水县城打工的王芹经人介绍,认识了在一家化工企业跑销售的李钧。当年的“五一”节,两人结婚。
  婚后第二年,王芹生了一个大胖小子,一家人别提多高兴了。李钧常常给王芹买这买那,王芹觉得自己是天底下最幸福的人。然而激情过后,李钧对妻子的态度有了变化,他常常以工作忙、需要接待客户为由很迟才回家,有时候彻夜不归。一次,王芹回农村看望母亲,故意在一个晚上回来。结果,她悄悄打开家门,看到李钧和一个少妇正赤身裸体躺在床上调情!
  王芹提出离婚,李钧打了自己一个耳光,表示“今后再也不敢了”。为了表示诚心,他与妻子签了一份“忠诚协议”,内容如下:为了与妻子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我保证对妻子王芹绝对忠诚,绝不会再有婚外情发生,呵护妻子关爱家庭。若有违反,我自愿和妻子离婚,并赔偿妻子10万元。见丈夫信誓旦旦,王芹将协议收好,同意不再提离婚的事。
    
  “偷情日记”曝光
    自那以后,李钧严格履行协议,按时上下班,碰到特殊情况迟回,都要事先给王芹打来“请示”电话。今年元旦过后的一天,王芹所在企业的老总叫她第二天去南京市区一家业务往来单位将欠款要回,并递上一条高级领带,要王芹带给这家单位老总,王芹点头表示同意。第二天早上,临行前,王芹翻箱倒柜,四处寻找,却怎么也找不到这条领带,倒是发现了一个笔记本。她好奇地翻看了几页,原来是丈夫与一名张姓女子的“偷情日记”。日记中记着他和这名女子的偷情时间和地点,其中不少话语不堪入目。
  随后,王芹取消了外出要债计划,等丈夫回家后,她对丈夫进行了盘问。丈夫一开始矢口否认,当王芹拿出那本“偷情日记”时,李钧傻眼了。他不得不承认自己有外遇的事实,但不久他又辩解说,外遇与日记是两码事,那本日记是他写了玩的,情节也是他虚构的。过了没几天,王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丈夫起诉至溧水县法院要求离婚。2005年4月12日,溧水县法院开庭审理这桩离婚案。庭审中,王芹将丈夫的“偷情日记”作为证据,呈给审判法官。法庭上,李钧既不承认也没否定自己有婚外情,倒是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王芹坚持认为,她有权知道丈夫是不是在搞婚外情,放在抽屉里的东西她就有权看,她向法官出示证据是完全合法的。
    
  法院准许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被告在原告提出第一次离婚后,仍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有关“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应予以准许。因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据此,判决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庭审中,丈夫直言妻子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妻子口口声声称这是她的知情权,听起来好像各有各的道理,可究竟谁侵犯了谁呢?本案的主审法官,南京溧水法院洪蓝法庭沈庭长接受采访时说,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应相互信任和忠诚,这就意味着夫妻一方有权知道另一方对婚姻是否忠诚。本案中,妻子有知道丈夫对婚姻是否忠诚的知情权,据此,妻子向法庭提交的丈夫日记这一证据应予采纳。丈夫“偷情日记”虽是隐私,但他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在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应该优先保护夫妻一方的知情权。
  沈庭长进一步解释说,本案涉及到的是夫妻之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问题。男女双方结为合法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关系的权利义务也就随着婚姻的产生而产生。忠实请求权是其中之一,而忠实请求权也赋予了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所以,夫或妻有权知晓配偶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有婚外情的行为,对婚姻以外的第三人而言能够享有隐私权,但其行为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同居权。当这两种权利冲突时,法律当然优先保护配偶的知情权。不过,有权利就存在义务,享有知情权的配偶不能扩大公开范围,到处宣扬另一方的隐私。否则,就必然构成对另一方隐私权的侵犯。此案中,原告所举的证据来源合法,没有向外扩散,也没有伤害被告的行为,所以并没有侵犯被告的隐私权。
    
  拿不到违约金
    2005年8月20日,南京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夫妻双方商谈财产分割时,法院倾向于财产系夫妻共有,各占一半,孩子归王芹抚养,李钧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这时,王芹拿出丈夫的忠诚协议,要求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判决丈夫赔偿她10万元“违约金”。
  王芹的理由很简单,既然法院认定了李钧的“偷情日记”,认定了李钧与她人有通奸行为,这就说明李钧背叛了她,就应该按照忠诚协议所说的那样,赔偿她10万元。两级法院均驳回了她的这一请求。对此,笔者采访了南京大学有关民法方面的权威专家。专家认为,我国法律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
  专家说,夫妻之间忠诚原则高于个人隐私权、人格权,但对于婚姻的第三人,第三人的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夫妻“忠诚原则”。此案中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那么为了确定李钧有“违约行为”,王芹或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势必要请张姓女子出庭或者书面作证,或者查证李钧日记中所记载的与张姓女子偷情事实是否存在,势必会使张姓女子的隐私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侵害了张姓女子的隐私权、人格权。对此类忠诚协议,目前法学界尚有争论,法院不保护该忠诚协议是慎重的、正确的。
  专家解释说,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案中,王芹是无过错方,但李钧只是与她人偷情而不是同居,因此在财产分割时,要求李钧赔偿的请求一般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专家认为,王芹并非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她可以以丈夫与她人通奸,导致家庭破裂,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情感为由,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